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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2-12-14 07:41:52编辑:万博体育来源:本站当前位置:首页>>多肉植物>>其他科属

        《珠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群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落。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指定本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制定、数据备案、监督考核等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监督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及其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抢险复壮等。

        第六条古树名木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养护、复壮、生境改善、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保险、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市、区两级的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认定,由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为名木或一级古树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林业局认定,由省林业局公布;经鉴定为二级古树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经鉴定为古树的,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认定,由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对古树名木树种、树龄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九条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调查登记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一树一档”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制定“一树一策”的养护措施、确定养护责任人,并将相关信息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古树名木统一挂牌、设立标志,动态更新和完善标识。标识牌标明树木编号、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挂牌单位和日期,并按照不小于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保护范围。

        古树群的保护标志应当标明群内古树的数量、主要树种种类、树龄状况等内容,并设置电子信息码。古树群内的重要古树应当单独设立保护标志。古树群的保护范围由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状确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养护责任人开展养护管理。

        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市居住区、居民庭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城市其他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养护责任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签订应当落实到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明确权利和义务。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可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直接签订养护责任书,也可与属地镇(街道)签订保护责任书,再由属地镇(街道)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日常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科学养护,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遭受危害、损害或生长异常、濒临死亡,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在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抢救或复壮。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采取修剪、支架等防护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抢救复壮。

        第十七条发现古树名木已死亡,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由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古树经鉴定确认死亡的,由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确认注销,注销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古树经鉴定确认死亡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确认注销,注销后报省林业局备案。

        一级古树和名木经专家鉴定确认死亡,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局确认注销。

        (四)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架设电线、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剥损树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采石取砂、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等破坏古树名木生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的生产、生活设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制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落实古树名木的相关保护要求,保护古树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一级古树和名木、二级古树、古树的保护方案分别报省、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经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应制定迁移、保护的移植方案。移植方案由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后,一级古树和名木、二级和古树的移植方案分别报省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移植所需费用、养护费用等由移植单位承担,养护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巡查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古树名木巡查,填写古树名木巡查记录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古树名木巡查内容包括:了解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生长环境和设施运行情况,观察病虫害危害和防治情况,发现险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养护责任人进行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助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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